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集錦

作者:英語系 時間:2015-06-11 點擊數: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

武政〔2013〕31号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充分開發大學生人才資源,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将武漢打造成為就業充分、創業方便、發展自主、居住舒适的大學生夢想之城,實現建設國家中心城市的戰略目标,經研究,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大力吸納、引進優秀高校畢業生

  (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後高端人才引進機制。對我市企業、事業單位引進的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導向的博士人才,提供為期3年、每月最高2000元的政府資助。對事業單位引進的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博士後産業基地期滿未就業的博士後科研人才,可在編制範圍内,優先聘用,同時可申請博士資助。

  (二)建立“大院名校”優秀高校畢業生吸納、引進機制。加大對國内“985”、“211”等重點院校本科以上畢業生的引進、儲備力度,對來漢發展的可先落戶後就業。積極吸納引進符合我市産業發展需要的碩士畢業生。對緊缺專業的高校畢業生人才,各區、各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制定吸納人才的激勵政策,引進留住人才。

  (三)建立緊缺型高技能高校畢業生吸納、引進機制。穩步擴大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等技能人才儲備規模,将職業技術院校取得初級、中級技能資格的高校畢業生以及職業技術學校汽車、鋼鐵、石化、物流等緊缺型專業初級專業技能畢業生,納入先落戶後就業的激勵政策範圍,由市、區公共人才服務機構納入集體戶口管理,2年内實行免費檔案托管。

  (四)優化海外留學人員吸納、引進機制。成立市留學人員管理服務中心,與市人才服務中心合署辦公,為留學人員提供接待、身份認定、檔案管理、就業推薦、創業咨詢等服務。對吸納、引進來漢創業、工作的留學人員,均可憑教育部留學中心的學曆、學位認證書在我市落戶。

  二、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投身基層、服務企業發展

  (一)支持中小企業吸納、引進高校畢業生。勞動密集型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或者招收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可按照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4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并享受财政貼息。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貫徹落實國務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到2014年底之前,對小型微型企業招收畢業年度内的高校畢業生,給予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二)鼓勵基層用好高校畢業生。統籌實施“到村任職”、“三支一扶”等基層就業項目,吸納引進一批優秀高校畢業生到我市基層從事教育、衛生、農業和扶貧工作,以進一步促進農村基層建設和經濟發展。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滿後留在當地就業,所服務的事業單位可在編制内直接招聘為正式職工。對服務期滿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職”、“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報考我市事業單位的,筆試成績加5分,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用)。

  (三)拓寬服務領域用活高校畢業生。保障重點項目、重點産業留住高校畢業生,大力開發文化、公共教育、醫療衛生、農業、社會管理等領域内适合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服務性崗位,每年通過公開招錄、招聘的方式,引進一批高素質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人員,進一步拓寬高校畢業生服務領域。

  三、大力倡導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業發展

  (一)實施更加積極的創業扶持政策。市财政每年投入1000萬元專項資金,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重點用于創業孵化基地的扶持、創業項目的資助、創業企業的服務、創業大賽的推動和創業典型的宣傳等。同時,認真貫徹國務院和省有關大學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社會保險補貼、放寬市場準入條件等政策措施。力争“十二五”期末,全市高校畢業生創業成功率和以創業帶動就業人數位居全國前列。

  (二)完善多元化的創業投(融)資扶持體系。進一步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推進創業的作用,設立額度為1000萬元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在武漢地區創業的高校畢業生申請個人小額擔保貸款提供擔保。充分發揮市級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助推高校畢業生創業的積極作用,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入園孵化的高校畢業生創業企業提供融資擔保,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内的,由市科技局按照高校畢業生創業企業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給予全額補貼;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的擔保費補貼,每個企業最高補貼總額不超過10萬元。鼓勵孵化器單獨或者聯合各類社會投融資機構,設立創業種子資金,對在孵高校畢業生創業企業給予風險投資,市科技局按照創業種子資金年度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擔保費補貼和風險補償補貼按照規定至2016年12月31日截止。

  (三)積極搭建立體化的創業孵化平台。重點實施“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321工程”,即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吳家山經濟技術開發區等3個國家級開發區為主體,每個開發區負責建成3家市級高校畢業生創業孵化基地,每個中心城區至少建成2家區級高校畢業生孵化基地,每個新城區至少建成1家區級高校畢業生孵化基地。積極鼓勵武漢地區高校依托自有資産建設大學生科技創業園,為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指導、創業咨詢、創業孵化服務。

  (四)積極開展創業培訓服務。充分發揮大學生創業俱樂部的示範作用,定期舉辦武漢大學生創業高層次論壇,組織“創業在武漢”高校行、“大學生創業大講堂”等公益性活動,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團市委等相關單位要共同組織舉辦大學生創業大賽。積極推進創業實訓,對貧困家庭(享受低保)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創業培訓的,按照規定給予相應培訓補貼,其中創業成功的給予2000元的一次性創業補貼。

  四、積極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各類服務

  (一)實施更加寬松的就業和流動政策。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後2年内在我市就業、創業的,均可以辦理城鎮落戶手續;取消已就業高校畢業生變更就業單位的改派手續;取消高校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工齡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年限計算認定。

  (二)推進新就業高校畢業生住房保障服務。将新就業高校畢業生納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範圍,可采取由就業單位集中組織申請、參與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輪候的方式,緩解新就業高校畢業生的階段性住房問題。鼓勵各區、企業、事業單位通過自建自籌公共租賃住房的方式,重點解決在本區、本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的住房問題。

  (三)大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能力。繼續在我市重點發展的産業領域,新建一批“武漢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組織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提升就業能力。對承擔高校畢業生見習任務的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準給予基本生活補貼,最長補貼6個月。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按照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四)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援助體系。武漢大學生就業市場等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校園招聘”、“企業高校行”、“送崗進校園”和各類就業招聘等活動,積極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政策咨詢、就業失業登記、人事代理、檔案管理等各項公益性服務。引導和幫助民營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就業招聘、培訓、創業等服務,并按照規定享受職業介紹補貼。市、區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做好本市生源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實名登記工作,積極開展免費就業推薦工作。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五、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充實完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志任組長,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市科技、财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工商、教育、國稅、地稅、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工商聯,團市委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人為成員的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統籌指導和推動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大中專畢業生就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各區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同時,要大力宣傳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典型事迹,市人民政府将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先進單位和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8日

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鄂人社規【2012】5号

各市、州、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财政局、團委:

  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創業促進就業的決策部署,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進一步做好青年就業創業工作,以創業帶動就業,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84号)和《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财社規〔2011〕19号)等規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設立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團省委制定了《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湖 北 省 财 政 廳

共 青 團 湖 北 省 委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創業帶動就業的決策部署,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進一步做好青年就業工作,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鄂政發〔2011〕84号)和《湖北省就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鄂财社規〔2011〕19号)等規定,經省委、省政府同意,設立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管理,保證資金使用的科學合理、公開公正,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以下簡稱“扶持資金”)從省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從2012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數量資金,專項用于扶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第二章 扶持對象和标準

第三條扶持資金主要用于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提供項目資金支持,促進高校畢業生在湖北創業發展。

第四條扶持對象為取得國家承認學曆,畢業3年以内(含畢業年度),在湖北省内創業并依法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的高校畢業生。同一扶持對象不得重複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創業扶持資金資助。

第五條對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采取無償資助方式給予資金扶持。

第六條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根據項目吸納就業能力、科技含量、潛在經濟社會效益、市場前景等因素,分别給予2萬元至20萬元資金扶持。扶持标準分為8個檔次:2萬元、5萬元、8萬元、10萬元、12萬元、15萬元、18萬元和20萬元。具體扶持金額由省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資助專家評審團(以下簡稱“評審團”)确定。對擁有獨立自主知識産權和發明專利、節能降耗、勞動密集型的創業項目給予優先扶持。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創業實體項目扶持金額不超過8萬元。對申請扶持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須通過評審答辯。對獲得省級青年創業大賽獎項或風險投資機構已經承諾投資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實際資助額度由評審團确定,原則上項目扶持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三章 項目申報和評審

第七條申報的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國家規定依法在湖北省内辦理工商稅務登記;

(二)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是畢業3年以内(含畢業年度)的高校畢業生,無不良信用和違法記錄;

(三)吸納3人(含3人)以上就業;

(四)處于創業初期,有完備的創業實施計劃;

(五)管理團隊能力較強,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較為健全的财務規章制度;

(七)項目符合國家産業政策、技術要求,市場前景良好,具有帶動就業能力。

第八條申請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項目商業計劃書;

(三)申報人身份證和畢業證(畢業年度在校生提供學校證明材料和學生證)複印件;

(四)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複印件;

(五)無不良信用承諾書、無違法記錄承諾書;

(六)對申請表中所反映部分數據、内容的證明材料(涉及國家限制行業和領域的,需有相關資質證明);

(七)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九條申報及評審程序:

(一)項目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的時間内向工商注冊地所在縣(市、區)團委提交申報材料,畢業年度在校高校大學生可向高校團委提交申報材料。

(二)項目收集:各地縣(市、區)團委會同人社部門,高校團委會同高校就業機構,對申報的項目采取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初審,确保創業項目和申報材料真實可靠;團省委彙總各地、各高校報送的項目,并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專家評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大專院校、專業行業協會、風險投資機構或企業等相關專家,組建評審團,進行項目評定,确定扶持金額,具體由團省委組織。對申請扶持資金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由項目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者進行現場答辯。

第十條原則上不接受零散、單個項目申請。

第四章 公開公示和資金撥付

第十一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團省委根據評審團意見,制定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扶持項目目錄,具體包括扶持項目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者和扶持金額等,并通過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團省委拟定資金申請報告,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省财政廳按規定将扶持資金撥付至項目法定代表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扶持資金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團省委共同管理.團省委負責起草年度申報工作通知,組建省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專家評審團,開展宣傳發動、項目征集彙總,拟定資金撥付申請,并負責組織評審及後期跟蹤評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對扶持項目進行審核,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省财政廳負責扶持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并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需要資助的高校畢業生創業者必須誠實守信,所提供的各項信息必須真實可靠。對在項目申報目錄中的信息,必須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在申報或資金使用過程中,有提供虛假資料、騙取資金等行為,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追回已撥付的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團省委每年對獲得扶持資金的項目進行跟蹤評估。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團省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各市州團委、各高校可參照此辦法,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資金申報辦法,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團省委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關于做好我市2013年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武人社發〔2013〕52号

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直各委、辦、局和大型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落實《市人民政府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2013〕31号)文件精神,做好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現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大力吸納引進優秀高校畢業生

建立健全以吸納引進博士高端人才、“大院名校”高校畢業生,緊缺高技能高校畢業生、海外留學生為重點的人才引進機制。力争每年吸引、留住高校畢業生10萬人以上。

(一)完善博士和博士後高端人才激勵機制。每年資助100名企業、事業單位的優秀博士,資助金額每月最高2000元,資助三年,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做好推薦和吸納引進工作。

(二)加大對“大院名校”高校畢業生引進、儲備力度。對 “985”、“211”等重點院校願意來漢發展的畢業當年内本科學曆學士學位及以上的畢業生,可與市、區人才服務中心簽訂先儲備後就業協議并辦理相關手續。

(三)建立緊缺型高技能畢業生的吸納引進機制。将符合我市緊缺技能人才條件的大、中專職業技術院校畢業生,納入我市接收畢業生就業和人才引進範圍,在我市企業就業的按照程序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

(四)優化海外留學生吸納、引進機制。對來漢創業、就業的回國留學人員,憑教育部的學曆、學位認證書、工作就業報到證,按照畢業生就業工作程序,到市畢辦、公安部門辦理就業和落戶等相關手續,市、區人才服務中心應做好就業、創業咨詢等相關服務。

二、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中小企業就業

(一)大力推進基層服務項目。認真做好“到村任職”和“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的選拔、接收、管理、考核、信息更新等服務工作。服務期間要為“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和養老、醫療、工傷保險三項社會保險(按當地城鎮職工參保辦法規定執行)。對在我市服務期滿2年并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職”、“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三年内報考事業單位,筆試成績加5分,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用);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要頒發《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服務證書》,并将報市“三支一扶”辦備案。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滿後留在當地就業,所服務的事業單位可在編制内直接招聘為正式職工。對各類公益性崗位和服務性崗位,各區要加大開發力度,通過公開招錄招聘方式,引進一批高校畢業生。市、區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做好相應的人事代理和社會保障服務。

(二)鼓勵畢業生面向中小企業就業。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為到中小企業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做好人事代理、檔案保管、社會保險辦理、職稱評定、權益保障等服務。對企業按規定享受的各類補貼,要及時足額發放。

(三)引導畢業生服務重點項目、重點産業。充分發揮我市戰略性新興産業和重點項目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拉動作用,大力吸納人才。對通用汽車工業園、80萬噸乙烯、武鋼三冷軋、三矽鋼等我市一批重點項目和東湖高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吳家山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武漢化工新區等開發區企業,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主動上門,做好服務對接,并優先資助在重點項目、重點産業就創業的博士等高端人才。

三、實施寬松的高校畢業生就業、流動政策

進一步貫徹執行《市人民政府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2013〕31号)文件精神,簡化辦事程序,優化就業流動環境。

(一)放寬畢業生留漢落戶條件。取消普通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2年内在我市就業、創業的,符合以下條件,均可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并可将戶口落戶武漢:

畢業2年内在我市就(創)業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新城區生源在中心城區落實就業單位,屬普通高校和普通中專學校畢業2年内的畢業生;屬武漢地區高校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獲得本科學曆學士學位,畢業一年内的畢業生。非武漢生源在我市落實就業單位,屬武漢地區高校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獲得本科學曆學士學位,畢業當年内的畢業生;屬武漢地區普通中專學校,并列入我市急需專業目錄(見附件1)範圍,畢業當年内的畢業生。

(二)簡化畢業生流動手續。取消已就業畢業生變更就業單位的改派手續;畢業生到市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畢業生就業手續後,再流動時不再辦理畢業生改派手續,均按人才流動(調動)程序辦理;取消畢業生轉正定級手續,辦理人才流動(調動)手續時,不再将轉正定級手續作為必備材料。

(三)規範入職手續。對被我市招錄為公務員和招聘到事業單位工作,且不符合按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或不具備調配條件的社會人員,檔案在政府所屬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理。在辦理調動手續時,其檔案内的《畢業生就業報到證》不再作為調動的必備材料,工齡按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的年限計算認定。

四、加大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力度

(一)實施創業項目資助。根據《武漢市高校畢業生創業扶持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對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進行資助。重點資助符合武漢市産業發展導向和促進帶動就業的創業項目。各區人社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收集本區各類創業園區和個人申報的創業項目,并做好材料的初審工作。武漢地區高校在校大學生創業項目由學校直接向市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區人社部門負責了解本區獲得項目資助企業的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運行情況,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和審計工作。

(二)建立多樣化投(融)資體系。廣泛吸引各類資本助推高校畢業生創業,市人才服務中心要充分利用1000萬元的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為在漢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服務。各區要結合實際積極為畢業生提供小額擔保貸款和融資風投服務。

(三)積極搭建創業孵化平台。加快建設一批産業特色突出、配套功能完善、承載能力較強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各區人社部門要協調相關部門,創造條件,建設“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力争至2013年底,每個區至少建成一家。鼓勵武漢地區高校建立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為創業的大學生提供創業指導、咨詢、孵化等服務。

五、完善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建設

(一)推進“武漢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建設。繼續在我市重點發展領域,每年新建一批見習基地,為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提升就業能力創造條件。各區可結合本區企業實際,積極申報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對承擔見習任務的大學生就業見習基地,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的标準給予補貼。同時,要進一步加強見習基地管理,嚴格見習補貼資金審核,建立見習基地退出機制。市人社局、财政局将對見習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推進新就業畢業生住房保障服務。各區人社部門要協調房管等部門,做好新就業畢業生基本住房保障的服務工作。在我市新就業的高校和中專畢業生,可按《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配租工作的通知》(武房保障發〔2013〕5号)的申請條件,由用工單位統一向單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申請。

(三)加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市、區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進一步做好未就業高校畢業生離校前後實名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工作,及時了解未就業高校畢業生的情況,依托基層服務平台,一對一地開展服務。對有就業意願的,及時提供用人信息;對有創業意願的,組織其參加創業培訓,提供創業服務,落實創業扶持政策;對暫時不能實現就業的,要組織參加就業見習和職業培訓;對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對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應按規定給予補貼。

六、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目标責任。市、區人力資源部門、市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市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健全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機制,将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情況列入工作政績考核内容,把責任落實到人,明确具體目标、工作措施和進度,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實緩解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困難,切實保障應屆高校畢業生就業質量有所提高。

(二)加強信息統計,掌握就業形勢。各區有關部門要加強信息統計制度,要指定部門,健全隊伍,專門做好高校畢業生的供需、就業、未就業登記、就業創業培訓、就業見習、就業援助、就業市場等工作情況,及時分析掌握畢業生就業創業狀況。每年的7月31日和10月31日,向市畢辦報送工作和統計數據情況,并形成制度。

(三)加強協調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領導機構和協調機制。要強化與教育、财政等有關部門的協作,加強信息溝通和政策協調,切實形成齊抓共管、協同推進的工作格局。各區人力資源部門要研究制定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具體措施和實施意見,做好宣傳及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

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11〕16号)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為進一步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工作,千方百計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把高校畢業生就業擺在就業工作的首位,确保完成目标任務

(一)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是全省就業工作的首要任務。高校畢業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是促進社會和諧、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湖北跨越式發展的客觀需要。我省是科教大省,高校畢業生規模大,預計在“十二五”期間,高校畢業生數量仍将繼續增長,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科學發展、尊重人才、維護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堅持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擺在就業工作首位,明确任務,強化措施,落實責任,狠抓落實,不斷提高我省高校畢業生的就業率,為促進我省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人才保障和穩定基石。

(二)明确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目标任務。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全省“十二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标,堅持市場導向的就業機制,多渠道開發崗位,完善政策措施,切實加強服務,着力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努力形成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制度環境和社會氛圍,力争每年全省應屆高校畢業生離校時初次就業率達到70%以上,年底總體就業率達到或超過全國平均水平。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促進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三)努力創造更多适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機會。在推進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中培育新的就業增長點,着力發展既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又具有較強吸納就業能力的智力密集型、技術密集型産業,開發更多适合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崗位。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經濟結構中實施有利于發揮勞動力比較優勢的技術進步和産業升級技術戰略,帶動生産性就業崗位增長,努力擴大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規模。大力發展具有增長潛力的生産性服務業和生活性服務業,積極鼓勵發展服務外包、動漫、現代信息技術、現代農業等産業,創造更多高校畢業生就業機會。在安排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和制定産業規劃時要充分考慮擴大就業的需要,探索建立投資帶動就業評估機制,更好地發揮投資對就業的帶動作用。

(四)建立市場需求導向的人才培養體系。各地要及時發布和宣傳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相關領域的人才規劃,完善高層次人才、緊缺人才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政策,引導高校合理調整專業設置。各高校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産業結構調整的需要,圍繞我省現代農業、新型工業、現代服務業特别是裝備制造、新能源、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等高新技術産業人才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人才培養,認真做好相關專業人才需求預測,合理調整專業設置,推進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強化實踐教學和實習實訓,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五)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中小企業是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主要渠道。要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服務業、小型微型企業和創新型科技企業,将落實中小企業扶持政策與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結合起來,鼓勵企業積極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當年新增職工人數20%以上的中小企業,地方财政應優先考慮安排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并優先提供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當年新招用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20%以上,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可按規定申請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對企業新招收畢業年度内(畢業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的高校畢業生,在6個月内開展崗前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企業招收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的,在專業技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經費申請,科研成果或榮譽稱号申報等方面享受與國有企事業單位同類人員同等待遇。

(六)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和貧困地區、艱苦邊遠地區就業。各地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特别是城市社區和農村教育、醫療衛生、文化、科技、農技、農機等基層崗位工作。對在公益性崗位就業并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給予公益性崗位社會保險補貼和公益性崗位補貼。對到縣以下農村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實施相應的學費和助學貸款代償。對到大别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武陵山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貧困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或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在機關工作的,試用期工資可直接按試用期滿後工資确定,試用期滿後級别工資高定1至2檔;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可提前轉正定級,轉正定級時薪級工資高定1至2級。要按照統一征集崗位、統一發布公告、統一組織考試、統一服務管理的原則,統籌實施“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三支一扶”(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做好各類項目之間的政策銜接。要進一步落實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人員的就業政策措施。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服務期滿後留在當地就業,相對應的自然減員空崗全部聘用服務期滿的高校畢業生。各專門項目畢業生到農村基層服務工作2年以上,三年内報考碩士研究生的,初試總分加10分;報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筆試成績加5分,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用)。各專門項目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的服務年限計算工齡。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免費提供就業指導、就業推薦等就業服務。自2012年起,省直機關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均應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曆的人員中錄用。市級以下機關特别是縣鄉機關招錄公務員,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吸引優秀應屆高校畢業生報考,錄用計劃應主要用于招收應屆高校畢業生。切實做好免費師範生就業工作,新進義務教育學校教師主要從免費師範生、特崗生和資教生中招聘錄用。縣市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應拿出不低于40%的崗位比例,聘用各專門項目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高校畢業生。積極做好征集高校畢業生入伍服兵役工作。

(七)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就業見習。各地要結合當地産業發展需要和高校畢業生情況,鼓勵和扶持一批規模較大且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就業見習基地,積極引導有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建大學生科技創業見習基地,并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授牌确認,為有見習需求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機會。對于接納高校畢業生見習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準給予見習補貼。根據物價和經濟發展狀況,見習補貼實行與最低工資标準挂鈎的制度,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另行制定。見習基地應加強見習場所的安全管理,每月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标準給予參加見習的高校畢業生生活補貼,并為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見習基地,支付給學生見習期間的報酬,不計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各地要積極組織有培訓需求的高校畢業生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幫助其提高就業能力。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根據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未頒布國家職業技能标準的職業應取得專項職業能力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情況,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九)鼓勵科研項目單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承擔國家和地方科研項目的單位應積極吸納優秀高校畢業生作為研究助理或輔助人員參與研究工作。在承擔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973”計劃、“863”計劃、科技支撐計劃以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重大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聘用高校畢業生的勞務性費用和有關社會保險費補助可按規定從項目經費中列支。聘用期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續聘或到其他崗位就業,就業後工齡與參加研究期間的工作時限合并計算,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十)強化就業援助。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将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納入當地就業援助體系,設專門窗口,建立專門台賬,實施“一對一”職業指導和重點幫扶,并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或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就業。各高校對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給予求職補貼。對屬于就業援助對象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期間生活補貼。困難家庭登記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在考錄公務員、事業單位招聘人員時,免收其報名費和體檢費。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高度重視女性、殘疾人和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要根據他們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制定專門的就業扶持措施。

三、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穩定靈活就業

(十一)落實和完善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進一步改善創業環境,積極支持大學生創業。設立大學生創業扶持資金,專門用于資助大學生創業以及開展創業指導、創業培訓、項目認定、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等工作,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财政廳另行制定;有條件的市、州、縣要設立相應的專項扶持資金,同時鼓勵各類社會、民間和企業資金參與,引入風險投資基金,設立大學生創業引領基金,多渠道加大創業資金投入,力争用三年的時間,幫助1萬名大學生實現創業,帶動5萬人就業,培育1000家創新型創業企業,共同推動高校畢業生創業。

進一步發揮小額擔保貸款推進創業的作用。全省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設立專門服務窗口,為自主創業大學生提供便捷的小額擔保貸款服務。開展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均可在創業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從事個體經營的,小額擔保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對從事合夥經營或創辦小企業的,可按每人10萬元内、總額度不超過50萬元的标準進行“捆綁式”貸款,按規定給予财政貼息扶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小額擔保貸款+信用社區+創業培訓”的聯動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在當地信用社區從事創業活動,申請小額貸款的,可以免除反擔保手續。對取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的高校畢業生,創業項目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論證通過的,申請小額貸款可免除反擔保手續。

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從事個體經營的,前3年内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标準依次扣減其當年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含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前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準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在國家政策規定的期限内,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創辦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畢業兩年以内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産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國家限制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登記之日起3年内免收屬于管理類、登記類、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十二)放寬市場準入條件和經營場所限制。凡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均向創業的大學生開放,除對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實行籌建登記外,其他隻要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且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項目,均可準予辦理籌建登記。對大學生申請個體工商戶登記,除經營前置審批的事項外,可申請試營業,免費核發有效期為6個月的營業執照;6個月後繼續經營的,換發正式營業執照。鼓勵大學生創辦公司。大學生在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和大别山革命老區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武陵山少數民族經濟社會發展試驗區設立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内的内資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許實收資本“零首付”;在其他區域設立注冊資本10萬元以下的内資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除外),允許實收資本“零首付”。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創業的大學生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允許能有效劃分的同一地址登記為多家大學生創業企業、個體工商戶的住所或經營場所。

(十三)加強創業教育、創業培訓和創業服務。各高校要廣泛開展大學生創業教育,積極開發創業類課程,不斷完善創業教育教學體系,将創業教育課程納入學分管理。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建立大學生創業指導中心,建立創業導師隊伍,組織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定期舉辦高水平的大學生創業競賽,鼓勵在校大學生和畢業生參加創業培訓和實訓,提高就業能力。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對就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在自主創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按每人2000元的标準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因地制宜地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對在政府投資興建的創業基地内自主創業的大學生,為其提供創業培訓和指導服務,連續3年免收不超過100m2的場租費用。

(十四)穩定靈活就業。各地要鼓勵支持高校畢業生通過多種形式靈活就業,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靈活就業高校畢業生,要按規定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對申報靈活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做好社會保險關系接續工作。

四、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全面提升就業服務水平

(十五)加強就業指導。各高校要把培養提升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能力作為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實加強素質教育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通過建立貫穿于整個大學教育期間的職業發展和就業指導課程體系,開展職業發展指導和就業創業教育,提高畢業生适應市場和社會需求的能力。同時要建設培養一批高水平、專業化、相對穩定的就業指導教師隊伍,大學生就業專職指導教師納入專業技術崗位,參加職稱評審。各地區、各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就業創業指導進高校”等多種形式的就業創業指導活動,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确的成才觀和就業觀,調整就業預期,不斷提高就業成功率。鼓勵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加強高校就業創業指導站建設,積極推動公共就業服務向高校延伸。

(十六)強化就業服務。各地區、各部門及高校要不斷創新就業服務模式,完善就業信息網絡,加強工作協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企業進高校”、校園專場招聘會、供需洽談會和開展網絡招聘、就業指導等活動,為高校畢業生提供高效、便捷、真實、安全的就業信息服務。各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其他就業服務機構要加強合作,建立健全高校畢業生就業信息服務平台,并提供政策發布、崗位信息、網絡招聘、遠程面試、指導咨詢等就業服務,逐步實現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有效降低高校畢業生求職成本。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需求預測、完善職業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制度,引導高校畢業生理性求職、用人單位積極招聘和高校科學合理設置專業。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扶持活動。

(十七)開展就業失業登記。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要按照規定,為已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并按規定提供人事、勞動保障代理服務,建立就業登記與勞動合同管理、社會保險費繳納聯動機制。對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并納入戶籍所在地失業人員統一管理,全面落實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免費提供政策咨詢、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人事檔案托管等服務政策。對為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教育部門和各高校要加強合作,進一步完善以實名制為基礎的高校畢業生就業統計制度,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畢業前後的信息銜接和服務接續,建立健全回原籍未就業高校畢業生信息庫,推進就業服務制度化、專業化、标準化和信息化,夯實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基礎。

(十八)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全省各地應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等院校畢業生在就業地、創業地辦理城鎮落戶手續。進一步完善高校畢業生戶籍管理制度,妥善解決高等院校畢業生戶口遷移問題。要在審核确認并通過互聯網公示集體戶口單位或機構名稱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企事業單位和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口管理工作,避免虛拟地址空挂戶口。

(十九)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各地要按照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公務員法等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簡化高校畢業生就業程序。對到各類用人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其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社會保險辦理、工齡确定等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企業、社會團體到機關事業單位就業的,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工齡。要加大對各類企業特别是中小企業在勞動用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勞動監察力度,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管理,大力開展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公安、工商部門密切合作,嚴厲打擊非法職業中介和招聘過程中的各類欺詐行為,要規範網絡求職行為,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要認真執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有關規定,保障殘疾人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要切實落實取消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測項目的有關規定,防止各類就業歧視,維護高校畢業生公平就業權利。

五、強化責任,努力營造良好的就業環境

(二十)強化目标責任,實現齊抓共管。各地、各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當地就業總體規劃,确定目标任務,把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内容,實行目标責任考核。各相關單位要在職責範圍内做好各項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牽頭制定和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切實做好高校畢業生各項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工作。教育部門要做好高校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繼續推進教育教學改革。财政部門要根據高校畢業生就業形勢和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用于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其他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共同推動工作。

(二十一)落實保障機制,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各級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切實履行好工作職責,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宣傳,樹立促進就業、創業工作典型,引導高校畢業生樹立正确的就業觀和成才觀,形成全社會共同促進高校畢業生多渠道就業的良好輿論氛圍。省政府将根據工作落實情況,對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彰。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 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總體部署,全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有關規定,現就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确目标任務

(一)統一思想認識。創業是勞動者通過自主創辦生産服務項目、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實現市場就業的重要形式。勞動者通過創業,在實現自身就業的同時,吸納帶動更多勞動者就業,促進了社會就業的增加。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就業形勢依然嚴峻,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有利于發揮創業的就業倍增效應,對緩解就業壓力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是實施擴大就業發展戰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時期實施積極就業政策的重要任務。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通過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優化創業環境,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二)明确指導思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着眼于經濟社會發展全局,從創業意識、創業能力和創業環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工作新格局。堅持政府促進、社會支持、市場導向、自主創業的基本原則,強化創業服務和創業培訓,改善創業環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創業培訓、創業服務“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不斷激發勞動者的創業激情,增強創業意識,鼓勵更多的城鄉勞動者通過自主創業實現就業。

(三)突出工作重點。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緊密結合地方的優勢産業、特色經濟,确定鼓勵創業的産業指導目錄,制定扶持政策,鼓勵創業者進入國家和地方優先和重點發展的科技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産品加工型、貿易促進型、社區服務型、建築勞務型和信息服務型等産業或行業。鼓勵和支持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創業領域。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積極采取措施促進軍隊複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力争用3到5年的時間,實現勞動者創業人數和通過創業帶動就業人數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使更多有創業意願和創業能力的勞動者成功創業。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

(四)放寬市場準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礙創業的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領域向各類創業主體開放,國家有限制條件和标準的行業和領域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在法律、法規規定許可的範圍内,對初創企業,可按照行業特點,合理設置資金、人員等準入條件,并允許注冊資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和合同約定允許創業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擴大政府采購範圍,制定促進小企業發展的政府采購優惠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适當放寬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以及返鄉農民工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和企業交費登記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幹預創業企業的正常經營,嚴格制止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亂檢查、亂培訓行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及創業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立項、審批和辦證手續,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推行聯合審批、一站式服務、限時辦結和承諾服務等,開辟創業“綠色通道”。依法保護創業者的合法私有财産,對嚴重侵犯創業者或其所創辦實體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對創業者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政府部門要及時受理,公平對待,限時答複。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要按有關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有利于勞動者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進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扶持勞動者創業。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細化操作辦法。多渠道籌集安排資金,支持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展開。要針對經營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場環境變化的情況,兼顧行業穩定發展和結構調整升級,積極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護創業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鼓勵創業企業擴大就業規模。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勞務輸出地區要積極探索完善相關扶持政策。

(七)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産品和金融服務創新,支持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積極探索抵押擔保方式創新,對于符合國家政策規定、有利于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項目,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全面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管理模式,提高貸款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并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發展适合農村需求特點的多種所有制金融組織,創新農村貸款擔保模式,積極做好對農民工返鄉創業的金融服務。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鼓勵利用外資和國内社會資本投資創業企業,有條件的地區可設立各種形式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和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

三、強化創業培訓,提高創業能力

(八)加大培訓力度。建立滿足城鄉各類勞動者創業的創業培訓體系,擴大創業培訓範圍,逐步将所有有創業願望和培訓需求的勞動者納入創業培訓。加強普通高校和職業學校的創業課程設置和師資配備,開展創業培訓和創業實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對參加創業培訓的創業者,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創業培訓的,其按規定享受的職業培訓補貼由失業保險基金開支。

(九)提高培訓質量。從規範培訓标準、提高師資水平、完善培訓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斷提高創業培訓的質量。定期組織開展教師培訓進修、研讨交流活動,加強師資力量的培養和配備,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識講座、企業家現身說法等多種方式,增強創業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根據不同群體的不同需求,開發推廣創業培訓技術,不斷提高創業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安排勞動者創業所需的生産經營場地,搞好基礎設施及配套建設,優先保障創業場地。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确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内,或利用原有經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新技術園區、大學科技園區、小企業孵化園等建設創業孵化基地,為進入基地的小企業提供有效的培訓指導服務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強創業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市場競争能力,提高創業穩定率。

 四、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優質服務

(十一)健全服務組織。依托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創業指導服務組織,開發創業指導技術,完善創業服務功能,提高創業服務效率,承擔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組織、服務和實施責任。充分發揮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和各類創業咨詢服務機構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推動創業咨詢服務工作的開展,建立由企業家、創業成功人士、專家學者及政府工作人員共同組成的創業服務專家隊伍,逐步形成創業服務指導專兼職隊伍。

(十二)完善服務内容。根據城鄉創業者的需求,組織開展項目開發、方案設計、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建立創業信息、政策發布平台,搭建創業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監管、企業與個人開發、市場運作的創業項目評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發布制度。通過上門服務、集中服務、電話服務等多種形式,為創業者提供個性化、專業化的開業指導和咨詢服務。建立創業者信息管理服務系統,設立創業服務熱線,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提供及時有效的後續服務和跟蹤指導,注重對創業失敗者的指導和服務,幫助他們重樹信心,再創新業。

(十三)提供用工服務。為創業者、新創辦企業及其所吸納的員工提供公共就業服務。指導創業企業結合生産經營需要,落實職工教育經費,做好職工的崗前培訓和在職培訓。組織各類培訓機構按照用工需求開展定向、訂單培訓,為創業企業提供合适人才。對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符合條件人員,按規定給予相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和戶籍制度改革,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創業者及其招聘的勞動者提供社會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訓、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創辦企業工作,擴大創業帶動就業的規模。

五、加強組織領導,推動工作開展

(十四)強化政府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将促進創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上就業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落實扶持政策,改善創業環境,推廣經驗典型,積極推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全面開展。重點指導推動工作基礎較好,條件相對成熟的城市,根據本意見的要求,實施以創業帶動就業相關扶持政策,在組織領導、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社會參與等方面積極探索,率先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體系,建立以創業帶動就業的創業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各地區要發揮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中小企業管理、教育、建設、國土資源、财政、商務、銀行、稅務、工商等部門共同參與、分工負責、協調配合的工作小組,共同研究制定和實施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計劃。把優化創業環境、完善落實創業政策以及提高創業培訓效果、創業服務質量、創業初始成功率、創業穩定率、創業帶動就業率等作為衡量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當地就業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發揮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創業帶動就業工作。

(十六)營造良好氛圍。加強創業教育,提高創業意識,建設創業文化,使更多的勞動者樂于創業、敢于創業;發揮社會各方面支持和推動創業工作的積極作用,營造全民創業的社會氛圍;加強輿論引導,弘揚創業精神,樹立一批創業典型,特别是面對失敗不屈不撓成功實現再創業的典型,營造崇尚創業、競相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和諧創業環境和良好輿論氛圍。對在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貫徹本意見的具體辦法。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大學生是我市最具創新活力和競争優勢的人才資源。為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将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成大學生成就創業夢想的首選基地,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促進創新、創業、擴大就業中的作用,經研究,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大學生創業“青桐”計劃,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積極支持大學生創業。市人民政府每年獎勵100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大學生創業先鋒;鼓勵在漢高校允許有創業意願的在校學生休學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其創業時間可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創業之後可重返原校完成學業。

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苗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特區,為大學生創業提供物理空間和基礎設施配套服務。鼓勵和支持各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下同)與高校合作建設大學生創業園或大學生創新創業基地。

三、對在校大學生或者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的創業企業,初次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業園的,第1年給予房租全額補貼,第2—4年連續3年給予50%的房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承擔50%、區級财政承擔50%。

四、設立不低于1億元的市天使投資基金、創業種子資金,發揮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引導和支持各區、孵化器設立天使投資基金與創業種子資金,專門用于扶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大學生初創企業。

五、設立2000萬元的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其中市科技局每年從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10—20萬元無償資助;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武政[2013]31号)精神,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萬元專項資金,重點用于資助大學生創業項目,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

六、我市設立的1000萬元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重點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創業的在校大學生、高校畢業生申請個人小額貸款提供擔保,貸款期為2年,并由财政全額貼息(包括基準利率上浮利息)。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内的,給予全額擔保費補貼;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50%的擔保費補貼,單個企業最高擔保費補貼不超過10萬元。

七、對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償,對單個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風險補償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承擔60%、區級财政承擔40%。

八、對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大學生初創科技企業,其3年内繳納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該企業專項用于研發投入。

九、積極開展大學生創業培訓與輔導服務,提升科技企業孵化器面向特定大學生創業群體的服務能力。各科技企業孵化器要進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創新創業導師團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聯絡員+輔導員+創業導師”的大學生創業孵化服務體系。深入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校園行、大學生創業大賽、大學生創業論壇等宣傳培訓活動,所需費用從市級專項資金中列支。

十、建立健全大學生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安居樂業”的創業保障機制。将符合條件的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大學生納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範圍,由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規定集中組織申請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鼓勵和支持各區、工業(産業)園區以及科技企業孵化器結合實際、因地制宜建設和籌集一批公共租賃住房,切實解決創業大學生的住房困難。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12日

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意見的實施導則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意見》(武政規〔2013〕14号)精神,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在促進創新、創業、擴大就業中的作用,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拟定了《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意見的實施導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3年9月5日

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意見的實施導則

市科技局2013年9月

一、申報武漢市“大學生創業先鋒”

政策标準市人民政府每年獎勵100名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大學生創業先鋒;給予每名大學生創業先鋒3萬元獎勵

政策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意見》(武政規〔2013〕14号)、《武漢市“大學生創業先鋒”評選獎勵辦法》(武科政〔2013〕135号)

獎勵對象在校大學生(含大專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同)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

申報條件(1)個人已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2)創業企業吸納就業人數不少于3人;(3)已有技工貿收入

申報材料(1)申報表;(2)創業企業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入孵協議;(3)大學生學曆證明;(4)企業技工貿收入證明、吸納就業人員證明

受理時間每年9月—10月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郵箱:kjjfgc@163.com

二、申請大學生創業場地

政策标準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苗圃;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要建立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大學生創業特區,為大學生創業提供場地和基礎設施配套服務

支持對象大學生(在校或畢業五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或暫未注冊公司的大學生個人或創業團隊

申報材料(1)申報表;(2)創業大學生學曆證明;(3)如已注冊公司,請提供大學生創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受理時間常年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各區(開發區)科技局,聯系方式附後

協調單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電話:027-65692204

三、申請大學生創業孵化場地租金補貼

政策标準對在校大學生或者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的創業企業,初次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生創業園的,第1年給予房租全額補貼,第2—4年連續3年給予50%的房租補貼,所需資金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承擔50%、區級财政承擔50%

支持對象全市已納入備案管理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管理機構

申報條件根據本條政策已為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創業團隊提供免房租或減房租

申報材料(1)申報書;(2)創業大學生學曆證明;(3)如已注冊公司,請提供大學生創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入孵協議(須包含租用面積和租用價格);(5)租用對象出具的減免房租證明

受理時間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補貼申報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郵箱:kjjfgc@163.com

各區(開發區)科技局,聯系方式附後

四、申請市級天使投資和創業種子基金

政策标準設立不低于1億元的市天使投資基金、創業種子資金,發揮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作用,引導和支持各區、孵化器設立天使投資基金與創業種子資金,專門用于扶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大學生初創企業

政策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意見》(武政規〔2013〕14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武政辦〔2013〕125号)

支持對象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

申報條件(1)所屬領域符合我市産業發展規劃,重點為光電子與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高新技術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與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現代農業及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産業等領域;(2)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知識産權權屬應清晰,有完整的創業計劃

申報材料(1)申請表;(2)公司章程、批準證書及成立、組建有關的批文及相關基本證照、各種資質及相關證書;(3)商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4)企業現狀說明(發展階段、産品及技術、市場、股權結構等);(5)主要股東及核心管理團隊介紹;(6)最近三年審計報告、最近一期财務報表;(7)有關企業股權變更、對外擔保等重大事宜的說明;(8)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及未來三年經營預測;(9)融資方案及退出安排;(10)企業上一年度工作總結以及重大銷售合同

受理時間常年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武漢市科創天使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27-65692416 郵箱:WKT_2013@163.com

市科技局投融資與條件财務處電話:027-65692143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電話:027-65692204

五、申報大學生技術創新項目

政策标準市科技局每年從市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中安排1000萬元大學生創新創業專項資金,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技術創新項目,符合條件的,給予10—20萬元無償資助。

支持對象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

申報條件(1)正在實施技術創新項目;(2)擁有自主知識産權(含技術秘密即專有技術)

申報材料(1)申報書;(2)創業大學生學曆證明;(3)大學生創業企業的營業執照;(4)入孵協議;(5)技術創新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

受理時間每年4月集中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郵箱:kjjfgc@163.com

六、申報大學生創業項目

政策标準市财政每年安排的1000萬元專項資金,鼓勵和扶持高校畢業生創業,對符合創業資助條件的創業項目給予5-20萬元的無償資助

政策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青桐”計劃鼓勵大學生到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意見》(武政規〔2013〕14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鼓勵高校畢業生在漢創新創業的意見》(武政[2013]31号)

支持對象普通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或畢業5年内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在武漢市範圍内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經營戶

申報條件(1)在武漢市範圍内創辦的企業或個體工商經營戶;(2)創業項目符合武漢市産業發展導向或帶動就業能力強;(3)有完備的創業實施計劃,健全的财務規章制度,運作良好的團隊;(4)創業項目在技術上要有一定的商業價值、較為成熟的商業經營模式和市場前景

申報材料(1)《武漢市大學生創業項目資助申請表》;(2)創業大學生的畢業證(在校生提供在校證明和學生證);(3)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複印件;(4)申報項目計劃書

受理時間每年8月——10月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處

電話:027-85772822 郵箱:whdxscy@163.com;

市人才服務中心綜合服務部電話:027-82786300 027-82782129

郵箱:101941546@qq.com

七、申請大學生創業企業小額貸款擔保和貼息

政策标準設立的1000萬元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重點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創業的在校大學生、高校畢業生申請個人小額貸款提供擔保,貸款期為2年,并由财政全額貼息(包括基準利率上浮利息)。

支持對象具有國家承認學曆的近3年高校畢業生(含武漢地區普通高校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

申報條件(1)在我市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創業孵化基地中自主創業或合夥創業,已取得工商營業執照;(2)辦理了《就業失業登記證》(在校生須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

申報材料(1)《武漢市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登錄武漢人才網(www.job98.com)下載);(2)畢業證原件及複印件;(3)居民身份證或《武漢市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4)《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複印件(畢業年度在校大學生同時提供《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5)入孵協議;(6)貸款使用及還款計劃;(7)工商營業執照或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

受理時間常年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人才服務中心代理部

電話:027-82782129 027-82812204

八、申請大學生創業企業融資擔保補貼

政策标準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融資服務,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内的,給予全額擔保費補貼;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部分,給予50%的擔保費補貼,單個企業最高擔保費補貼不超過10萬元。

支持對象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

申報條件(1)企業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内;(2)通過擔保機構擔保已獲得銀行貸款并支付擔保費

申報材料(1)申報書;(2)創業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入孵協議;(4)創業大學生學曆證明;(5)擔保合同、銀行到帳證明單;(6)已支付擔保費用的證明

受理時間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補貼申請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郵箱:kjjfgc@163.com

九、申請風險投資基金投資風險補償

政策标準對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按照其實際投資額的5%給予風險補償,對單個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風險補償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承擔60%、區級财政承擔40%。

支持對象風險投資基金公司

支持條件已投資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的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并已完成股權變更

申報材料(1)申報書;(2)風險投資基金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被投大學生創業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4)入孵協議;(5)創業大學生學曆證明;(6)投資合同、到款證明、股權變更等證明材料

受理時間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補貼申請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各區(開發區)科技局,聯系方式附後

十、申請大學生創業企業研發投入補助

政策标準對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的大學生初創科技企業,其3年内繳納稅收市、區留成部分,由财政扶持該企業專項用于研發投入。

支持對象大學生(在校或畢業5年内的大學生)創業企業

申報條件(1)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内;(2)企業有繳稅;(3)上年度有研發投入

申報材料(1)申報書;(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3)上年度繳稅總額及繳稅證明;(4)上年度研發投入證明

受理時間每年5月集中受理上一年度的補助申請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各區(開發區)科技局,聯系方式附後

協調單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電話:027-65692204

十一、申請大學生創業培訓輔導

政策标準各科技企業孵化器要進一步建立并完善科技創新創業導師團和專家咨詢委員會,完善“聯絡員+輔導員+創業導師”的大學生創業孵化服務體系

支持對象已開展創業的大學生或有創業意向的大學生

申請方式填寫《申請表》,向所在孵化器管理機構(或各區科技管理部門)提出培訓輔導申請

組織培訓孵化器管理機構根據申請培訓輔導的大學生情況組織培訓專場,或組織參加由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活動

受理時間常年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各區(開發區)科技局,聯系方式附後

協調單位: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電話:027-65692204

十二、申請大學生創業培訓經費補貼

政策标準開展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創新校園行、大學生創業大賽、大學生創業論壇等宣傳培訓活動,所需費用從市級專項資金中列支。

支持對象大學生創業培訓活動組織單位

申報條件(1)已開展大學生創業培訓活動;(2)有實際開支

申報材料(1)大學生創業培訓年度情況(含培訓次數,曆次培訓時間、地點、培訓人數);(2)曆次培訓證明材料(培訓通知、簽到表等);(3)申請補貼經費的支出證明

受理時間每年4月集中受理上年度的補貼申請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市科技局政策法規處

電話:027-65692204 027-65692134 郵箱:kjjfgc@163.com

十三、申請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

政策标準建立健全大學生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安居樂業”的創業保障機制。将符合條件的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業的大學生納入我市基本住房保障範圍,由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規定集中組織申請政府類公共租賃住房

支持對象創業大學生(大中專及以上學曆畢業六年以内)

申報條件(1)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持有武漢市居住證;(2)申請人具有大中專及以上學曆,且畢業未滿六年;(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3000元,單身居民低于3500元;(4)申請人在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創業;(5)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本市範圍内無房且未承租公房

申報程序(1)向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2)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核查有關情況後集中報企業所在街道辦事處;(3)街道辦事處初審後報送所在區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審核

申報材料(1)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申請表和彙總表;(2)申請人身份戶籍證明及居住證,婚姻狀況證明;(3)收入情況;(4)入孵協議;(5)申請人在本市住房情況證明

受理時間常年受理

辦理部門及聯系方式 所在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機構

協調部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保障處電話:027-85482311

各區(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電話: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科技創新局027-67880552

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經信局027-84891019

江岸區科技局 027-85690090

江漢區科技局 027-85709741

硚口區科技局 027-83426317

漢陽區科技局 027-84468594

武昌區科技局 027-88936263

青山區科技局 027-59357291

洪山區科技局 027-87374390

蔡甸區科技局 027-69813727

江夏區科技局 027-81568543

東西湖區科技局027-83244366

漢南區科技局 027-84857456

黃陂區科技局 027-85916762

新洲區科技局 027-86916216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的意見

武政〔2012〕22号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深入貫徹市第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建設國家創新中心的戰略部署,加快推進國家創新型試點城市和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發展,充分發揮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促進創新、創業、擴大就業中的作用,着力推動我市實現跨越式發展,經研究,現就進一步支持孵化器建設與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發展目标

  到2012年底,全市各類孵化器數量達到100家,孵化場地總面積達到500萬平方米。力争到2016年,全市各類孵化器數量達到150家,孵化場地總面積達到1000萬平方米,其中,國家級孵化器達到20家,省級孵化器達到35家;專業孵化器占25%以上;在孵企業達到10000家以上,累計畢業企業達到5000家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設立市級孵化器建設與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市級專項資金),市财政每年在市長支持經濟建設發展統籌整合資金中安排3500萬元用于孵化器建設,市科技局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每年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設的比例不低于10%。

(二)鼓勵和支持多元化主體投資建設各類孵化器。對新組建的孵化器,按照其孵化面積15元/平方米的标準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财政承擔40%。

  (三)鼓勵孵化器合作共建或者自建專業和特色公共服務平台。按照孵化器自身平台建設年度投入費用的50%給予補助,補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财政承擔40%。

  (四)支持創建國家、省、市級孵化器。對新列入的國家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的補助;對新列入的省、市級孵化器,給予一次性30萬元的補助。

  (五)對孵化器内的在孵企業于在孵期間或者畢業後1年内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或者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每認定1家,一次性獎勵孵化器10萬元(培育單個企業不重複獎勵)。

  (六)鼓勵孵化器單獨或者聯合各類社會投融資機構,設立創業種子資金,重點支持在孵企業的創業發展。按照創業種子資金對在孵企業年度實際投資額5%的比例給予風險補償,對每家創業種子資金公司的風險補償不超過100萬元。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安排60%,區級财政承擔40%。

  (七)鼓勵擔保機構優先為在孵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含)以内的,對在孵企業實際支付的擔保費給予全額補貼;融資擔保額度在300萬元以上的,給予50%的擔保費補助,單個企業最高補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八)深入實施初創科技企業培育工程。對孵化器内的初創企業技術含量及附加值高、市場前景好,能形成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項目,給予10萬元的補助。

  (九)提高孵化器管理團隊的積極性。對政府主辦孵化器的管理團隊,提高其收入水平及政治待遇;對社會力量主辦孵化器的管理團隊,可實行股權激勵。每2年對市級孵化器建設和發展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對獲得市級優秀孵化器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十)加強孵化器管理人才隊伍建設。依托高等院校、科技中介機構及行業協會等建立孵化器研讨、培訓與信息交流網絡,對全市孵化器管理人員進行免費培訓,所需資金由市級專項資金列支。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武政辦〔2013〕125号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4日

   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和促進武漢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初創企業發展壯大,鼓勵和促進大學生、科技人員入駐科技企業孵化器創新創業,市人民政府決定設立武漢市科技創業天使投資基金暨種子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對符合條件的種子期或者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和科技創業個人提供股權投資、履約投資,以及創業輔導、人才培訓、管理咨詢等服務,為規範基金管理和運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對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内符合我市産業發展方向、擁有技術創新與經營模式創新能力的種子期和初創期的在孵企業及科技創業個人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條  基金總規模為3億元,其中首期規模為1億元。資金來源主要是: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市級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等市本級财政資金,各區(含武漢東湖新技術、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化學工業區,下同)相關财政專項資金,湖北省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以及有意開展天使投資的社會資金。

  第四條 基金由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與其他出資人采用有限合夥制共同設立,并委托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即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基金存續期暫定為10年。基金管理人為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對基金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出資不少于實收資本的1%。

  第二章 投資對象及投資方式

  第五條 基金重點投資于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且在武漢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内孵化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或者創新創業拟發起設立的入孵企業。具體條件如下:

  (一)所屬領域符合我市産業發展規劃,重點為光電子與新一代信息技術、新材料、先進裝備制造、高新技術服務、生物醫藥、新能源與新能源汽車、節能環保、現代農業及應用高新技術提升傳統産業等領域。

  (二)在孵科技型企業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原則上成立不超過5年;職工人數在100人以下,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30%以上,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達10%以上;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下,淨資産在1000萬元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研究開發的經費占銷售額的5%以上;企業運作規範。

  (三)拟設立入孵科技型企業的,主要發起人應為擁有自主知識産權或者創新商業模式的個人,包括海外留學生、全日制大學專科以上學曆的在校生、5年以内畢業生及其他科技人員;知識産權權屬清晰;有完整的創業計劃。

  第六條 基金根據企業成長的種子期、初創期不同階段,采取股權投資或者履約投資方式運作,可以通過發起設立、增資擴股、股權受讓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獲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

  第七條 企業成長的種子期、初創期不同階段認定,除具備第五條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任一條件:

  (一)種子期:1、創新創業拟發起設立企業;2、企業主要技術還處于研發階段,尚未形成銷售;3、企業有産品試銷,尚未形成成熟的盈利模式;4、企業有産品銷售,但收入少于支出,尚未盈利。

  (二)初創期:1、企業在技術創新及經營模式創新上特色明顯,有一定的業績;2、企業已有穩定盈利模式,開始由研發中試階段向批量生産及銷售發展。

  第八條 基金按照被投資企業規模、發展階段等實施差别化投資:對處于種子期的單個企業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對處于初創期的單個企業投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300萬元。基金不為被投資企業實際控制人,不參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

  第九條 基金為符合種子期的企業或者個人提供履約投資,企業單筆資金原則不超過30萬元,個人單筆資金原則不超過10萬元,期限不超過1年。履約投資總額原則上應當不高于基金總額的10%。

  第十條 基金存續期内對各區企業累計投資額不低于該區出資額的2倍。

  第十一條 基金的使用方式應當符合相關政策規定,不得用于抵押、擔保、股票(被投資企業上市後所持未轉讓及配售部分除外)、期貨、房地産、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閑置資金可存放于銀行或者投資于國債等。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條 基金中市本級财政資金全部納入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委托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為出資人。

  第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與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簽訂托管協議,設立專項托管賬戶,接受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監督,并按照要求提供月度報表。

  第十四條 基金的日常管理和運作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場化、專業化的要求實施。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建立規範的投資流程管理制度,由項目經理根據基金的投資計劃,收集拟投資企業信息,并經過篩選、評估立項及盡職調查等程序,形成投資建議書。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委會),負責審定基金拟投資項目和基金所持有股權(或者其他權益)的出售。

  投委會成員為5人,由基金管理人推薦3人,基金主要發起人推薦2人,最終人選由基金管理人決定。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可委派非常設委員,對基金的投資區域、投資對象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進行監督。投委會嚴格依照《項目投資管理實施細則》開展工作。《項目投資管理實施細則》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報合夥人大會同意後生效。

  第十七條 投委會會議以通訊或者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的,作出決策需全體委員同意;以現場方式召開的,作出決策需2/3以上委員同意;對項目退出作出決策時,實行簡單多數制。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根據投委會的決策,與被投資企業簽署投資合同等法律文書,并根據投資合同向托管銀行發出劃款指令。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指派專人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跟蹤管理,可通過派出董事、監事等管理人員參與公司經營決策,并對被投資企業提供戰略規劃、創業輔導、管理咨詢等增值服務,但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将投資情況、被投資企業經營情況報基金辦及各合夥人。

  第四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條 基金對單個企業投資原則上不超過5年,在約定投資期滿或者提前退出時機出現時,應當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合同約定或者實際情況拟訂退出方案,報投委會決策。退出決策形成後,由基金管理人實施退出手續。

  第二十一條 基金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的,投資合同對退出價格有約定的,執行合同;投資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市場公允價格執行。同等條件下,按照基金中社會資金出資人、其他出資人的順序轉讓出資。被投資企業若破産或者清算的,基金按照實際出資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或者收回剩餘資金和資産。

  第二十二條 基金單個項目退出後,先提取淨收益的5%作為風險準備金,用于彌補可能發生的虧損。剩餘淨收益用于分配,其中20%獎勵給基金管理人,80%向全體合夥人分配。市本級财政資金所得應當存入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專戶,由基金辦統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金運行滿3年後,由市級财政資金形成的天使基金部分,允許優先轉讓社會資本投資人。允許社會資本投資人将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額,按照初始投資額轉讓給基金主要發起人。

  第五章 支出、考核與激勵

  第二十四條 基金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費,年管理費為實收資本總額的2%。管理費用于基金管理人日常運營支出、項目投資産生的中介費用及薪酬和獎勵等。

  第二十五條 對基金的考核,應當遵循天使投資市場規律,重在被投企業的創新性、成長性、科技成果轉化效果和科技創業人才的培養。建立風險容忍和盡職免責機制,允許基金出現年均10%以下虧損;超過10%的,以基金管理人應分得的剩餘資産進行彌補,基金管理人彌補的虧損額以其應分得的剩餘資産額為限。支持基金申請各級政府部門的風險補償資金。

  第二十六條 基金辦于每年度結束後3個月内對基金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如下:

  (一)投資對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二)投資進度:基金年度新增投資額達到實到資金總額的30%以上(基金成立當年按月均計);

  (三)投資組合:對種子期企業投資額度占當年度投資餘額達20%以上;

  (四)投資效果:被投企業科技創新、商業模式創新、團隊建設及成長性等;

  (五)投資管理: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工作流程進行決策。

  年度考核合格的,由基金辦按照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管理團隊予以當年基金投資餘額1%的獎勵,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基金管理人予以說明并提出整改措施;若考核不合格且有重大失誤的,可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并可要求更換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七條 基金出現投資損失時,若基金管理人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滿足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及項目相關人員不承擔投資損失責任:

  (一)投資前對拟投資項目進行了必要及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

  (二)投資項目已經過投委會審議通過;

  (三)已辦理了投資相關的法律手續;

  (四)投資完成後,對項目進行了有效跟蹤管理并定期彙報項目運行情況;

  (五)項目發生風險時,能夠及時向基金合夥人及基金辦反饋并采取有效措施;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導緻投資損失。

  第二十八條 由于被投資方提供虛假信息,采取欺騙手段、誤導投資決策導緻投資損失,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追究被投資方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證據表明,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過程中,基金管理人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損失發生後,未及時報告且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導緻損失繼續擴大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基金中财政專項資金部分納入公共财政考核評價體系。基金辦對基金的政策目标、執行效果及基金運作等實施監督、考核和指導。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年度結束後3個月内和半年度結束後1個月内向基金辦提交基金年度和半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對基金的投資領域、投資比例、損益情況進行動态分析及自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根據《武漢市科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市科技局承擔基金辦職責。

  第三十三條 基金辦責成武漢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會同基金管理人根據本辦法制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各區利用财政資金開展天使投資,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武漢市大中專畢業生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辦理程序

一、申請人基本條件

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可申請我市大中專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

1、具有國家承認學曆的近三年(含應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或合夥創業,依法取得個體或合夥經營工商營業執照;

2、在戶口所在地社區辦理了《再就業優惠證》;

3、若有未結清的國家助學貸款(含生源地助學貸款)或其他個人貸款,則需出具原貸款銀行認可的還款計劃書。

二、辦理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申請學生登錄武漢人才網(www.job98.com)下載下列小額擔保貸款表格及材料。

采取第三方反擔保的申請人下載下列表格及材料:

1、《武漢市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

2、《武漢市大中專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信用擔保審批表》(一式四份)

3、貸款使用及還款計劃(一式四份)

4、第三方擔保人責任告知書(一式四份,如采取房産擔保則無需此材料)

采取房産作抵押的申請人下載下列表格及材料:

1、《武漢市高校畢業生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表》(一式三份)

2、房産抵押貸款使用及還款計劃(一式四份)

(二)填寫以上申請表格并提交下列材料(從事個體經營提供下列1-7項材料,創辦企業提供下列1-10項材料)

1、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複印件四份;

2、市、區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檔案托管證明原件;

3、《再就業優惠證》、居民身份證及戶口的原件及複印件四份;

4、經營場所租賃合同原件和複印件二份;

5、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及副本複印件,或有關部門核準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複印件四份;

6、擔保人身份證、結婚證、工作證和收入證明等相關材料原件及複印件四份(如采取房産抵押擔保則無需此材料);

7、稅務登記證(國稅和地稅)副本原件及複印件四份;

8、經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上年度會計決算(開業不足一年的新辦企業不用提供)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原件及複印件二份;

9、驗資報告原件及複印件(零首付企業不用提供);

10、公司章程及協議、股東會議決議或合夥人會議決議原件計複印件。

(三)市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申請人提供資料後,對申請人的資料和經營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在5個工作日内(不含申請人因申請資料不完備補辦手續和材料所需時間)向市級擔保機構提出推薦意見。

(四)貸款擔保機構确認借款人的信用、經營狀況、反擔保形式等符合規定後,向經辦銀行出具《貸款擔保承諾函》;

(五)經辦銀行在查詢個人征信系統,确認貸款擔保額度、期限、用途、貼息、還款能力等符合規定後予以放貸。

高校畢業生創業申請個人貸款,也可按《武漢市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推動創業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武人社規【2009】2号)中第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區級擔保基金擔保貸款。

三、申請貸款須知

1、貸款額度:從事個體經營原則上每人最高不超過7萬元,合夥創業者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貸款期限:一般為2年(可展期一年);

3、貸款利息:财政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4、還款方式:分期還款和一次性還款,由借貸雙方商定;

5、二次貸款:對已利用小額擔保貸款創業并按期還清貸款的畢業生,可享受兩次貸款優惠政策,但兩次貸款的發放間隔期(計第一次貸款的發放時間與第二次貸款發放時間之間連續計算的時間跨度)必須在兩年以上,具體操作與第一次貸款相同;

6、第三方擔保人條件:有本市常住戶口、固定住所及穩定職業,月薪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者均可為申請人提供信用擔保;已婚擔保人必須夫妻雙方共同簽章進行擔保。原則上一名擔保人隻能為一名貸款人提供擔保;

7、對尚有未結清其他個人貸款的申請人在呈報申請小額擔保貸款材料時要提供原有貸款的還款計劃。

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政策

1、稅收優惠: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内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高校畢業生創辦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國家規定享受相關稅收支持政策。

2、小額擔保貸款和貼息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可享受不超過10萬元貸款額度的财政貼息扶持。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适當提高貸款額度。

3、免收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畢業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4、享受培訓補貼:對高校畢業生在畢業年度内參加創業培訓的,根據其獲得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就業、創業情況,按規定給予培訓補貼。

5、免費創業服務:有創業意願的高校畢業生,可免費獲得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提供的創業指導服務,包括政策咨詢、信息服務、項目開發、風險評估、開業指導、融資服務、跟蹤扶持等“一條龍”創業服務。各地在充分發揮各類創業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礎上,因地制宜建設一批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并給予相關政策扶持。對基地内大學生創業企業要提供培訓和指導服務,落實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創業成功率,延長企業存活期。

6、各城市應取消高校畢業生落戶限制,允許高校畢業生在創業地辦理落戶手續(直轄市按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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